(2014)双桥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玉荣与侯赛空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侯某某,住河北省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刘宗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