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峰,内蒙古兴套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套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嘉里酒店***室。组织机构代码57568578-4法定代表人李永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秀峰申请执行内蒙古兴套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