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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季某某,浙商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季某某,男,汉族。被告浙商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59号。负责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志彬、季某某、浙商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晶晶书 记 员  梅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