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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