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