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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顶峰,男。被执行人韩婉迎,女。被执行人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强天龙。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约定:张顶峰、韩婉迎应归还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借款本息共计422226.38元,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6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28560.3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