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张晓飞、颜如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刘静,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11130483,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六委十一组。被告张晓飞,身份证号码220521197809020033,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高层家属楼3单元1401室。被告颜如冰,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06120341,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高层家属楼3单元1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张晓飞、颜如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晓飞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锅炉厂家属1号楼一层7号房屋的产籍档案予以查封,请求对被告张晓飞名下哈尔滨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及张晓飞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请求对被告颜如冰名下哈尔滨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及颜如冰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晓飞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锅炉厂家属楼1#楼一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70274、建筑面积174.96平方米房产产籍档案。查封标的额为24万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张晓飞保管使用,不得转卖。二、冻结被告张晓飞(身份证号码220521197809020033)名下哈尔滨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金额2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三、冻结被告张晓飞(身份证号码220521197809020033)名下801011493210号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6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四、冻结被告颜如冰(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06120341)名下哈尔滨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金额1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五、冻结被告颜如冰(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06120341)名下801011729272号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4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六、查封担保人刘昌庆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金景阳花园小城6#楼1-602、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60355、建筑面积95.93平方米房产产籍档案。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刘昌庆保管使用,不得转卖。七、查封担保人刘昌庆黑A7Z7**号雅阁牌轿车车籍档案。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刘昌庆保管使用,不得转卖。八、查封担保人刘岩所有的黑A02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籍档案。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刘岩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