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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机构组织代码70498398-1,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江河,颍上农商行江店支行行长。被告:吴家辉,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缪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