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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儿子林某甲于2011年4月13日出生,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在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而且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缝针十针,被告长期赌博,非法赌香港六合彩,工资全部输光,还从家里拿钱赌博,因怀疑儿子林某甲非被告亲生,原告让去做DNA鉴定,被告却不去,然后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让与同事朋友联系,不论是男女,而且不让出门,原告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为止;3、无家庭共同财产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10年4、5月间自行相识,同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生育儿子林某甲。2012年11月1日双方在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4年12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王某某称:2013年2月7日,因被告赌博、工资没拿回家,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为此原告提交了惠东县中医院的病例、医疗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人口信息全项、出生证、结婚证及本院开庭笔录、送达回证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是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信任而影响夫妻关系,除此双方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志敏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