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乐与姜方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姜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周乐。被执行人姜方虎。申请执行人周乐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