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乐与姜方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姜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周乐。被执行人姜方虎。申请执行人周乐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