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朱秀发与高培娟、杨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发,高培娟,杨来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霸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朱秀发。被告:高培娟。被告:杨来柱。原告朱秀发诉被告高培娟、杨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王艳、王元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培娟、杨来柱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营异型板,原告加工板面生意,与原告有业务关系,到2013年5月5日欠原告50000元后给付5000元,余款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被告高培娟未答辩。被告杨来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有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木板,至2013年5月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板款50000元,后给付5000元,被告高培娟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板款5万元整(伍万元整)以付5仟元(伍仟元)高培娟2013.5.5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给付货款4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二被告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木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培娟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此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二被告下欠原告货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培娟、杨来柱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培娟、杨来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秀发货款450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高培娟、杨来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德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王元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广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