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