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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