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县支行与刘玉海等小额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国,菅金凤,张宪凤,孙长华,杨兴鳌,李百荣,李福成,代金兰,王德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刚,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业务经理。被告王德国,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菅金凤,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宪凤,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长华,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杨兴鳌,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百荣,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福成,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代金兰,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德民,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国、菅金凤、张宪凤、孙长华、杨兴鳌、李百荣、李福成、代金兰、王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