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傅祖坤与朱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祖坤,朱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傅祖坤。被告朱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祖坤与被告朱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祖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祖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祖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傅祖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