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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与冯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冯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冯立忠。原告XX与被告冯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冯立忠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401、501室,环城北路55号的房产,但已有多轮查封,本院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