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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卢文与伏超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伏超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伏超何,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卢文与伏超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伏超何系吸毒人员,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汨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陆     军审判员 徐     干     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