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葛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葛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441-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负责人刘涵寿,主任。被执行人葛墩山。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葛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葛墩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