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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乐,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黄 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祖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