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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委托代理人张彦,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系被告王某甲之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剑辉,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