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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彬松与翁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松,翁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彬松,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翁华,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松诉被告翁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彬松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