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学华与被执行人王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华,王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269号申请人丁学华。被执行人王迎新。申请人丁学华与被执行人王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