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存明与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明,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明。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常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新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发名下银行存款25263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