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尹丽红与何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328号申请人尹丽红,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源生,男,锡伯族。申请人尹丽红与被执行人何源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源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尹丽红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5336.4元,执行费730.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19000元案件款并将被执行人何源生名下新MY67**、新MV37**号车辆手续予以冻结,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6336.4元的债权。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