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庞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