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登凤与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登凤,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何登凤,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刘礼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何登凤诉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登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登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登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何登凤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