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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子清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子清,男,汉族,1938年7月1日生。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立昌,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清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清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建贵审 判 员  付新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