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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伍某某,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