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定代表人:王石磊。委托代理人:周政权、辜秋月。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