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石俊岭与刘如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岭,刘如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739号原告:石俊岭。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刘如嶙(曾用名刘儒霖)。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岭与被告刘如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俊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俊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