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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秦兴国与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国,王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660号原告:秦兴国,男,。委托代理人:王建,男,。被告:王立东,居民。原告秦兴国诉被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兴国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兴国诉称,2007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经熟人介绍向我借现金共计35900元,这有被告亲自出具欠条两份为证。当时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约还款,但被告口头许诺可以按照两分利息付息给原告,让原告继续给延长借款期限,大约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付给原告10000元的借款利息,但对于本金一直没有还,现因我急需用款,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以无现款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拒不归还所欠的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900元。被告王立东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4月18日;2007年4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9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5月14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9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二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立东两次向原告秦兴国借款共计35900元,这一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兴国借款3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王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