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人。被告:吴某某,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桂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