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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都超车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四川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超车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成都超车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义宣,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冉劲,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贾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系四川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超车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明确告知其本案定于2015年3月17日下午13点30分于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成都超车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谢达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