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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斌、杜玲玲与缪美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杜玲玲,缪美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王斌。原告杜玲玲。委托代理人董银伦,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缪美琴。委托代理人周震宇,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杜玲玲与被告缪美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王斌、杜玲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斌、杜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杜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斌、杜玲玲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