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祖瑜与田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朱祖瑜。法定监护人朱艳,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一菲、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41号。负责人郭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祖瑜诉被告田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祖瑜于2015年4月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祖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祖瑜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