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成会与韩明亮、张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会,韩明亮,张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李成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亮,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桐生,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李成会与被告韩明亮、张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会诉称:原告与被告韩明亮一直有经济往来,双方结算至2013年11月6日,被告韩明亮并出具条据: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每月按1.75%支付利息87500元,期限至2013年底。当天,原告李成会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徐启军向被告张桐生汇款383.19万元,第二天原告又通过银行向被告张桐生汇款350万元。至2014年6月份,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韩明亮、张桐生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桐公(经侦)立字(2015)22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韩明亮、张桐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李成会与被告韩明亮、张桐生之间虽存在借款事实,但被告韩明亮、张桐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胡 毅人民陪审员 盛树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