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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周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闻莺路。法定代表人刘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瑾、万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被告周广林,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0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广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的14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