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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得飞与章锡根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得飞,章锡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得飞,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锡根,男,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得飞与被上诉人章锡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得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得飞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得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