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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艳彪与耿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彪。执行申请人:耿玉国。申请执行人刘艳彪与被申请人耿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玉国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