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艳彪与耿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彪。执行申请人:耿玉国。申请执行人刘艳彪与被申请人耿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玉国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