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之林与魏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之林,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95-1号申请执行人朱之林,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亮,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与被执行人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朱之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