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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金枝申请执行王红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枝,王红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枝,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红枝,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枝名下银行存款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