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顺祥与樊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祥,樊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胡顺祥。委托代理人蒋平。被告樊锦平。委托代理人钟德生。原告胡顺祥诉被告樊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胡顺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顺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祥撤回对被告樊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胡顺祥负担4593元。审 判 长 肖帮利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