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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顺祥与樊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祥,樊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胡顺祥。委托代理人蒋平。被告樊锦平。委托代理人钟德生。原告胡顺祥诉被告樊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胡顺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顺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祥撤回对被告樊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胡顺祥负担4593元。审 判 长  肖帮利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