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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九村民小组、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五村民小组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九村民小组,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该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该小组组长。周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九村民小组、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五村民小组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1998)咸渭法窑民初字第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同时申请人周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之后的逾期利息全部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1998)咸渭法窑民初字第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左 诚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