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坤胜与陈建国、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坤胜,陈建国,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崔坤胜,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萍,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坤胜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艳萍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李艳萍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