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延吉时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与被执行人延边现通汽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时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北山街。法定代表人吴时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武日,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现通汽车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延南街。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时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现通汽车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时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519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时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延边现通汽车装具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