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廖邦明诉被告张刚、徐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0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邦明,徐波,张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0号原告:廖邦明,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原告:徐波,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张刚,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乐山市夹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邦明、徐波诉被告张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邦明、徐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邦明、徐波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邦明、徐波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邦明、徐波承担。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