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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文孝与赵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孝,赵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马文孝,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艳,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孝诉被告赵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文孝承担。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