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文孝与赵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孝,赵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马文孝,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艳,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孝诉被告赵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文孝承担。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