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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某甲,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就诉争内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