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某甲,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就诉争内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