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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瑞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瑞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营山县景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刚,该社职工。被告:李瑞玥。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瑞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囿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