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怀智与杜绪贞、潘会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智,杜绪贞,潘会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怀智。被告杜绪贞。被告潘会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智诉被告杜绪贞、潘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130万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绪贞、潘会花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希庆人民陪审员 牟长茂人民陪审员 宋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