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淑枝与俞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淑枝,俞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70号原告吴淑枝,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蔡亮、李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传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枝与被告俞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俞传进价值人民币136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俞传进价值人民币136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自学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单元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