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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波与安振保、安金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安振保,安金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波,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安振保,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金敏,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钮成浩,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波与上诉人安振保、安金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波的委托代理人刘德礼,上诉人安振保、安金敏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钮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许敏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